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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让医疗美容更安心

2023-05-18 13:43:07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来源标题:强观察|十一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让医疗美容更安心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规范和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发展提出一系列针对性举措。

  根治乱象,明确医疗美容服务属医疗活动

  非法行医、虚假宣传、术后维权难……医美市场乱象频频出现。

  人民网“强观察”栏目浏览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时发现,2015年至2020年,全国消协组织每年收到的医美行业投诉从483件增长到7233件,增长近14倍。此类问题已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此,《指导意见》对强化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明确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必须遵守卫生健康有关行业准入的法律法规。

  “医疗美容是具有消费属性的医疗活动,已成为当前重要的医疗衍生行业。”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消费者的消费体验提升以及权益保护提供了更高的标准,对于维护医疗美容诊疗秩序和市场秩序,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综合监管,多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

  此次十一部门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着重强调跨部门综合监管,从登记管理、资质审核、“证”“照”信息共享、联合抽查检查、行刑衔接等方面构建其监管体系。

  在张力看来,多部门综合监管有利于打击医美市场乱象,提升监管效能。例如,将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涉医疗美容经营活动以及医疗美容用药品医疗器械等纳入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有助于明确监管重点,保持对行业乱象的监管压力常在。

  此外,《指导意见》对加强医疗美容“导购”活动、医疗美容培训活动以及生活美容等关联领域监管作出安排,通过规范医疗美容上下游和相邻行业市场秩序,为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创造更为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

  擦亮双眼,进行医美消费时这些需注意

  我国对于医疗美容监管日益完善,那么对消费者自己而言,在进行医疗美容相关项目消费时,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张力建议,消费者首先要结合自身需求,区分生活美容机构与医疗美容机构。前者只需取得营业执照、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可,而后者的主诊医师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护理人员也需具有护士资格。

  二者的经营范围有何区别?据了解,医疗美容机构根据自身资质开展的业务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如纹眉、隆鼻、抽脂、祛斑、光子嫩肤等。生活美容机构开展的业务是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非侵入性的服务,如化妆、洗面、精油按摩、修眉等。

  《指导意见》倡导在生活美容机构张贴“不得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等警示语,引导生活美容机构依法诚信经营,不得违法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医疗美容活动。

  “消费者还要注意合同、知情同意书等文件中风险告知以及责任承担的条款,不能随意签字。”张力说,如果发生纠纷,难以维权,要及时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行政等部门反映举报,通过求助消协、联系监管部门、提起诉讼等多元化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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